当前位置: 首页 > 教育专题 > 留学生教育 > 正文

闽南师范大学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23-12-0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世界各地优秀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培养品学兼优的留学生人才,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2017年第42号令)、《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育部教外〔2018〕50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实施办法(试行)》(闽教合作〔2017〕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来华留学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学金项目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集中评议、择优确定”方式。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包括福建省政府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生(以下简称“省奖生”)和闽南师范大学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生(以下简称“校奖生”) 。

第二章 奖学金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省奖生和校奖生资助明细如下:

序号

奖学金种类

学生类别

资助标准(元/人/年)

1

福建省政府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本科生

30000

硕士研究生

40000

博士研究生

50000

2

闽南师范大学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

语言进修(预科)

7500

本科生

15000

硕士研究生

34000

博士研究生

34000

注:资助标准如有变动,按上级或学校新发布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奖生和校奖生的资助年限为:语言进修生2年,本科生4年,硕士生2-3年,博士生4年(原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为3年),且省奖与校奖不可同时兼得。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条件及申请办法

第六条 闽南师范大学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二)能正常在校注册学习的外国留学生;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优秀;

(四)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开展的各类公益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

(五)在读期间有论文发表在本专业正式出版物上的申请人优先;

(六)突出福建省作为“二十一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和东南亚国家侨胞故里的优势,按照福建省教育厅与教育部签署的教育联盟业务要求,为服务我校一级学科博士点建设和高层次留学生人才培养,省奖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留学生;校奖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东南亚国家留学生;

(七)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第七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处分者不能参加闽南师范大学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第八条 奖学金申请人按照年度评审通知的时间和要求,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闽南师范大学海外教育学院(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闽南师范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二)上一学年成绩单;

(三)新生提交汉语HSK成绩单、中学或大学学业成绩单(新生结合入学面试综合考评成绩作为参评依据);

(四)最近一年内在学术、体育、艺术、文化交流、公益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证明文件。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审与确定

第九条 学校成立闽南师范大学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海外教育学院(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牵头,教务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在分管留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第十条 奖学金申请人按照年度评审通知的时间和要求填写《闽南师范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奖学金申请人持《闽南师范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及成绩单至培养学院,由辅导员或导师填写相关审核意见并加盖培养学院公章后,将申请表提交海外教育学院(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十二条 海外教育学院(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根据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确定奖学金生名单及奖学金待遇,并将结果在海外教育学院(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

第十三条 奖学金生的学费从有关奖学金专项账户中直接扣除,剩余费用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到外国留学生个人账户。语言进修生(预科)学费按照语言生标准正常收取,待语言进修生(预科)进入学历学习阶段后,方可发放语言进修阶段的奖学金。

第十四条 校奖生的生活费由学校按月发放。校奖生本人应在每月指定时间到海外教育学院签字确认奖学金发放表,无故未按时签字确认的,当月生活费停发且不予补发。

第十五条 奖学金生每学期初应当按时到校注册,未能按时到校注册的学生,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无故未到校报到的奖学金生,将暂停发放奖学金。新生的报到注册时间以录取通知书为准,毕业生的生活费发至学校确定毕业之日的当月。

第十六条 奖学金生在学期间(正常假期除外)因个人原因经学校批准请假离校时间超过15天者,其离校期间生活费停发。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或超过批准的离校时间未归者, 其离校期间生活费停发。若奖学金生休学,暂停发放休学期间的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海外教育学院(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闽南师范大学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遴选细则》(闽南师大〔2017〕337号)、《闽南师范大学优秀硕博士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闽南师大〔2018〕145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今后我校若获批中国政府奖学金(国奖)资格,其资助标准按上级规定执行,评选办法参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