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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本科生/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05-26 】

闽南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为贯彻国际化办学战略,落实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发展规划,提升人才培养全球化视野和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进一步规范我校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派出学生的管理工作,确保我校与国(境)外高校(教育机构)的交流合作项目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交流学习学生的培养形式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由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省市教育或外事主管部门以及学校选派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高校(教育机构)进行交流学习的在籍本科生、研究生(含港澳台侨学生、外国留学生)。

第二条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可分为如下两类:

(一)可获得国(境)外高校毕业证书和(或)学位证书的交流项目,包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校际人才联合培养项目。

(二)不获得国(境)外高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交流项目,包括闽台联合培养人才项目、校际交流生、自费交流生、游学、实习实践项目等。

参加可获得国(境)外高校毕业证书和(或)学位证书的交流项目,本科学生须在6年内完成学业(含休学及休学创业),硕士研究生须在5年内完成学业(含休学及休学创业),博士研究生须在6年内完成学业(含休学及休学创业)。

不获得国(境)外高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交流项目,交流学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为1个学年以内。

第二章 学生的选拔与派出

选拔交流学习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生,原则上一年级学生不参加选拔。

(二)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按时缴交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无违规违纪处分记录。

(三)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四)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能够圆满完成交换期间的学习任务。

(五)有良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六)在学校重要学生工作中工作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表现良好。

(七)符合交流学习项目的其他要求条件。

选拔交流学习学生的程序

(一)除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闽台联合培养人才项目按上级有关政策及中外、闽台高校间协议执行外,其他赴国(境)外短期交流项目由海外教育学院(外事办、港澳台办)统一发布信息,按照学习成绩、外语水平和综合表现等标准,先由学生所在学院选拔推荐后择优确定拟选派到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名单,公示后报海外教育学院(外事办、港澳台办)。

(二)由海外教育学院(外事办、港澳台办)牵头组织校内选派单位对拟派出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公示,海外教育学院(外事办、港澳台办)与国(境)外高校确认选派并报学生处、教务处或学研处备案。

(三)正式派出学生需按校内相关规定提前办理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计划审核、出国(境)交流手续等,学生还需登录相应的教务管理系统提出异动申请。

交流学习学生的出入境手续由校内选派单位协助组织,学生自愿选择服务机构办理。

第三章 学分认定、成绩换算

课程修读

(一)学生申请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前,应根据对方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清单,由学生所在学院参照我校的专业培养方案,指导学生确定在外可修学的课程。

(二)所有项目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除按两校要求修读指定的课程外,学生还可根据自己的学习状况,修读其它课程。

(三)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如对方学校规定了每学期/年最高和最低的可修读课程门数和学分,则以对方学校的标准为准。如对方学校没有具体要求,则由学生派出学院根据我校培养方案及对方学校教学安排制定出相应的标准。

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

(一)本科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根据《闽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成绩认定规定(修订)》文件中规定予以认定学分、转换成绩。研究生须将国(境)外修读课程的成绩单及课程描述提交所在学院进行学分认定、成绩转换后报学研处备案。

(二)由学校派出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第二课堂学分。

(三)如果对方学校课程设置与我校有较大差异,对于学院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含思政类、体育课程等),交流学习结束后,学生返校后须补修。

第四章毕业要求及证书发放

第十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后,不论是否获得对方学校毕业证书和(或)学位证书,均可申请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继续在原专业学习,并将在国(境)外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按规定进行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继续修完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数,并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则发给原专业的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原专业学位证书。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十 学生所在学院要协同海外教育学院(外事办、港澳台办)做好学生国(境)外交流学习的行前教育工作,加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外事纪律、保密纪律、意识形态和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并组织学生签署《闽南师范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项目承诺书》(附件1),填写《闽南师范大学本科生/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附件2)。

第十 交流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我国及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在国(境)外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名誉的事情,严禁参与非法组织活动。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或紧急情况需要援助,应及时联系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并同时报告学校。若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出现违规违纪等行为,学校将取消其交流资格,并视情况由学校相关部门按照《闽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学生所在学院应指派教师(辅导员)对学生进行管理,与学生保持信息沟通,跟踪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开展人文主义关怀。

十四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一般不得向对方学校申请转专业。如确因身体健康、特殊困难等原因需申请转专业的,须事先向本校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海外教育学院(外事办、港澳台办)与对方学校协商后方可进行。

十五参加国(境)外交流学习学生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回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交流期满14天内无故不按时回校报到者,按照《闽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闽南师范大学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六 若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交换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十七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应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应购买人身意外和财产保险。

第六章其 他

十八学生在申请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前,需充分了解项目要求、国(境)外高校课程设置情况及我校原专业的毕业要求,应确保能按期完成双方学校的培养计划。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双方学校要求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十九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涉及的相关费用根据两校相关协议规定缴纳。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海外教育学院(外事办、港澳台办)负责解释。